介紹賣淫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
一、介紹賣淫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爲。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爲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體要件
?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行爲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爲手段,爲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應予以立案。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八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3、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4、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儘管介紹賣淫罪的罪狀規定中沒有情節限制,但並不是所有的介紹賣淫的行爲均可以構成本罪。對於那些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的,依法不宜作爲犯罪處理,但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訴訟》》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
-
被拘留十天可以探視嗎?
一、被拘留十天可以探視嗎?根據法律規定拘留10天可以探視,行政拘留期間,家屬是可以探望的。但是如果有可能由行政拘留轉刑事拘留的,辦案單位可以要求不允許家屬探視,委託律師除外。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於一些不配合公務執行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公民做出的處罰措施,他的...
-
煽動分裂國家罪量刑有何種標準?
一、煽動分裂國家罪量刑有何種標準?煽動分裂國家罪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
-
詐騙罪怎麼能立案
一、詐騙罪怎麼能立案詐騙金額達3000元以上就可以刑事立案。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將其作爲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