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聚衆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
聚衆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二、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是指國家機關依法開展各項工作所需的良好的外部環境與條件,聚衆衝擊國家機關就是破壞這種良好環境與條件,使得國家機關無法正常工作。聚衆衝擊國家機關常常會給國家機關的具體管理事項造成不利影響,基至使之無法正常進行,但聚衆衝擊國家機關一般並不是直接針對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事務。即使在因不滿某項具體國家管理活動而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的情況下,行爲人也並不是直接妨害國家機關執行該項管理事務,而是企圖通過這種方式發泄不滿,或試圖向國家機關施加壓力,因此這種行爲破壞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從整體上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並非一切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的人均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即在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不能成爲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行爲人往往企圖通過沖擊活動,製造事端,給國家機關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藉機發泄不滿情緒。由於本罪是聚衆性犯罪,因而進行衝擊活動必須基於衆多行爲人的共同故意,但不要求行爲人間的故意聯繫十分緊密,只要行爲人明確自己是在實施衝擊國家機關的行爲即可。
綜合上面所說的,聚衆衝擊國家機關已擾亂了我國對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秩序,也會讓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不同的犯罪分子所存在的處罰標準就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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