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獨立訴訟地位是怎樣規定的
辯護律師獨立訴訟地位是怎樣規定的
我國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專門執行辯護職能,維護被告人的權益是其唯一的職責,他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依法獨立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只服從法律和事實,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辯護人承擔辯護職能時,僅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其法定職責就是忠實於案件事實真相,尊重客觀證據,堅持真理,既不能主觀想像、猜測,也不能歪曲事實,以有效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至於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目前學術界爭議較大。由於刑事訴訟法第96條只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的活動內容,並未明確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所以理論上和實踐中對偵查階段律師的稱謂主要有:受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法律輔佐人、法律幫助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顧問、辯護人等。一般認爲,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並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故仍然應當稱其爲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爲宜,其他稱謂都不規範。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刑事訴訟,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行使辯護權,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我國刑事訴訟法應當充分借鑑人類社會這一優秀的訴訟文化成果,明確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就是辯護人,並應當進一步擴大辯護律師在這一訴訟階段中的訴訟權利,以便從根本上加大我國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的力度,極大地促進我國刑事司法文明化的歷史進程。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在我國相關的辯護律師應擁有相關的獨立辯護地位,不受他人和外界的干擾。以我國的法律規定爲基準,辦理相關的案件的辯護。辯護時應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則。相關的判決單位也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判決審理,判決這類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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