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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既遂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罪的既遂標準是怎樣的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爲與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爲,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爲私爲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爲的性質。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爲,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准、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並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與逼供罪的界限

兩者都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只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後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爲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爲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後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逼供”等關押行爲的,不定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非法拘禁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單位人員,因爲他們有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拘禁受害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國家進行補償之後,也會進行追究犯罪人的責任。在經濟條件比較允許的情況下,建議找個比較資深一些的律師爲自己辯護。

標籤:非法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