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的區別有哪些
我國法律中規定,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單位,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則是自然人,這算是比較特殊的規定了。因爲很多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同時也可以由單位構成的犯罪,往往都是構成的同一個罪名。那具體來說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的區別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的區別有哪些
1、什麼是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
2、什麼是單位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手續費的行爲。
3、(個人)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之間的區別:
(1)個人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爲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個人受賄罪中,行爲人索取他人財物不以爲他人謀取利益爲必要要件,而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均以爲他人謀取利益爲要件。
(3)個人受賄罪不以情節嚴重爲要件,但單位受賄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爲要件,單位情節較輕的受賄行爲不能認定爲犯罪。
(4)個人受賄罪是個人中飽私囊,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歸個人所有。單位受賄罪是將賄賂收歸本單位佔有。
二、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兩者的立案標準不同。前者的立案標準爲,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爲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後者的立案標準爲,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後實施的受賄行爲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並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爲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佔爲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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