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和行賄多少構成立案?
一、賄賂和行賄數額多少構成立案?
賄賂和行賄都是一個意思,是指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金錢或其它利益,以排斥競爭對手,獲得更大利益的行爲。行賄是違法犯罪行爲,《刑法》規定有行賄罪和對非國家人員行賄罪。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達到立案標準。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額在六萬元以上的,達到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八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九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第十一條第三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綜上所述,行賄或者賄賂他人,數額在三萬以上的,應當出具刑事立案書,啓動偵查程序。當然,有些犯罪分子向多人行賄,甚至用詐騙等非法所得行賄的,公安機關也會依法追究其行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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