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後還執行嗎
一、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後還執行嗎?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後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不執行,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撤銷其實也就是撤銷具體的行政行爲,此時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行政行爲違法;
2、行政行爲明顯不當。
二、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程序】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內的申請;
三是公安機關認爲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
根據本條規定,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方可暫緩執行,同理,如果已經暫緩執行,一般沒有發生以上的情況相違的情況,不恢復執行。
三、行政拘留的特徵有哪些?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公安機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本身就是因爲當事人申請了行政複議,所以,暫緩行政拘留以後還會不會執行的這個問題得看行政複議的結果。如果上級公安機關及人民法院都認爲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決定是正確的,還是要依法實施行政拘留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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