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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司法鑑定公證嗎,程序是怎樣的?

福建司法鑑定公證嗎,程序是怎樣的?

在一些訴訟案件中爲了獲取更可靠的數據和證據是有必要進行司法鑑定的,主要是包括法醫類、物證類、資產評估和聲像資料的鑑定,進一步判斷責任的歸屬。那麼福建司法鑑定公證嗎,具體的程序是怎樣的呢?小編在閱讀資料後將相關規定整理於下文中供大家參考。

福建司法鑑定公證嗎及程序的規定如下

第二十一條 訴訟活動中,對本條例第三條所列鑑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應當委託《國家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中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鑑定委託應當由司法鑑定機構統一受理,司法鑑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鑑定委託。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應當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書,並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司法鑑定材料。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司法鑑定委託書和鑑定材料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委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鑑定委託:

(一)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對不予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

第二十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司法鑑定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用途、要求和時限;

(三)鑑定事項所涉及案件的情況;(四)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目錄和數量以及檢材損耗的處理;

(五)鑑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和結算方式;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司法鑑定風險提示;

(八)爭議處理;

(九)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在進行司法鑑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派本機構兩名以上具有該司法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司法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託人、委託鑑定事項或者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二)曾參加過同一鑑定事項的鑑定或者爲其提供過諮詢意見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迴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鑑定實施程序和適用的標準、技術規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在司法鑑定文書上註明。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應當在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時限內完成,未約定時限的應當在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司法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需要延長鑑定時限的,由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司法鑑定過程中,因委託人不交納鑑定費用而中止鑑定、需要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第二十九條 在進行鑑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終止鑑定:

(一)鑑定材料耗盡、自然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

(二)被鑑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三)委託人撤銷鑑定委託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鑑定的;

(四)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鑑定的情形。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委託人,說明理由,退還鑑定材料,並按照約定或者酌情退還鑑定費用。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鑑定:

(一)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二)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提供新的鑑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補充鑑定由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一條 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當事人對司法鑑定意見有異議,經辦案機關同意,並出具重新鑑定委託書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並在重新鑑定委託書中註明。辦案機關不同意重新鑑定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當事人未經辦案機關同意,私自委託進行重新鑑定,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第三十二條 司法鑑定完成後,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鑑定文書規範要求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應當由實施鑑定的司法鑑定人簽名並蓋章。多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司法鑑定文書上註明。未經委託人的同意,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鑑定事項有關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司法鑑定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應當出庭作證。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通知書送達司法鑑定人,併爲司法鑑定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司法鑑定人的執業權利、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

在司法鑑定中主要是對需要鑑定的事、物進一步的解析,從而提出報告和結果,公證則是對現場證據的認定,無法對損失做出認定和進一步調查。在程序上首先提出司法鑑定申請,然後等待司法鑑定機構操作即可。如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