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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鑑定規定管理具體事項是什麼?

法院司法鑑定規定管理具體事項是什麼?

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那麼下面小編與您分析法院司法鑑定規定管理具體事項,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意見》要求,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履行登記管理職能,切實加強對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等鑑定事項的管理,嚴格把握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准入標準,加強對鑑定能力和質量的管理,規範鑑定行爲,強化執業監管,推動司法鑑定工作依法有序進行。人民法院要規範鑑定委託,完善鑑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規範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規範庭審質證程序,指導和保障鑑定人出庭作證,加強審查判斷鑑定意見的能力,確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常態化的溝通協調機制和信息交流機制,協調解決司法鑑定委託與受理、鑑定人出庭作證等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不斷健全完善相關制度。 委託與受理是司法鑑定的關鍵環節,《意見》要求,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規範鑑定受理程序和條件,依法科學、合理編制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名冊,爲人民法院提供多種獲取途徑和檢索服務。鑑定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鑑定委託,不得私自接收當事人提交而未經人民法院確認的鑑定材料,要規範鑑定材料的接收和保存,需要調取或者補充鑑定材料的,由鑑定機構或者當事人向委託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委託鑑定事項特別是重新鑑定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審查,擇優選擇與案件審理要求相適應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 《意見》對鑑定人履行出庭作證也做了規定,強調人民法院要完善鑑定人出庭作證的審查、啓動和告知程序,通過強化法庭質證解決鑑定意見爭議。要爲鑑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鑑定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視頻作證室,並採取不暴露鑑定人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鑑定人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由人民法院代爲收取。司法行政機關要監督、指導鑑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證義務,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要依法嚴格查處。 《意見》明確,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司法鑑定監督,完善處罰規則,促進鑑定人和鑑定機構規範執業。監督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對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發現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存在違規受理、拒不出庭作證等違法違規情形的,可暫停委託其從事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業務,並告知司法行政機關或發司法建議書。司法行政機關要按規定及時查處,並向人民法院反饋處理結果。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經依法認定有故意作虛假鑑定等嚴重違法行爲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三個月至一年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視情節不再委託其從事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業務。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司法鑑定規定管理具體事項的管理是爲了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工作,充分發揮司法鑑定作用,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做到對人民羣衆保障利益最大化,同時也明確提出鑑定人要是出現違規處理也是不能進行進一步審覈。如需瞭解更多可諮詢本站的相關專業律師爲您解答,歡迎您進行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