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做司法鑑定如何申請?
司法鑑定是很多訴訟案件都會遇到的程序,人身傷害類案件比如工傷、交通事故等可能就需要進行傷殘鑑定,根據傷殘鑑定的結果進行確定賠償金額;刑事案件類的可能就會需要法醫鑑定、痕跡鑑定等確定證據的真實有效性;那麼,起訴做司法鑑定如何申請?詳情參考以下文章。
(一)起訴做司法鑑定如何申請?
1、申請主體
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未申請的,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2、申請鑑定的期限
除申請重新鑑定的之外,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原告也可在提交起訴狀時一併提出鑑定申請。
3、鑑定機構的確定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鑑定機構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確定的鑑定機構必須有鑑定資格。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鑑定事項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常見的鑑定有兩種:(1)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受傷的,雙方當事人可申請對傷殘等級、營養期、誤工期、護理期等進行司法鑑定。被告方若認爲傷者醫療費用有不合理之處的,可申請對醫療費合理性、傷情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等進行司法鑑定。(2)交通事故導致財物如車輛受損的,對方若對修理費用等持異議,可以申請對修理項目,修理費用的合理性進行鑑定。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鑑定人出庭作證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
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但需要注意,當事人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的,應當支付其誤工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出庭的,也應當支付。
(三)申請重新鑑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意見有異議,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的是,若鑑定結論的缺陷可以通過鑑定人出庭作證、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則不予重新鑑定。
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對需要鑑定的事情進行申請,起訴後,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申請進行鑑定,如果法官同意進行鑑定的,那麼雙方需要協商確認鑑定機構,協商確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需要鑑定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人,應該及時申請鑑定,否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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