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於司法鑑定有異議怎麼辦?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針對一些專業性問題,經常會用到司法鑑定,比如傷殘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等。鑑定機構受到委託後會在規定期限內出具鑑定意見,這個對於當事人來說非常重要,但是不是所有的鑑定意見都是令人滿意的。那麼當事人對於司法鑑定有異議怎麼辦?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鑑定有異議怎麼辦?
1、可以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爲了使司法鑑定結果更加公正、對自己更加有利,當事人在申請重新鑑定時不僅要單純地提出申請,還要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應當准許重新鑑定。
2、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如果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司法鑑定期間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爲,從而使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被撤銷。
3、蒐集證據推翻司法鑑定結果
有效的鑑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發現司法鑑定結論缺乏真實性,可以積極蒐集證據,推翻司法鑑定結論。
二、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三、申請重新鑑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託人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鑑定過程中,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應當簽名,並存入鑑定檔案。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意見出具後,當事人對於司法鑑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向司法機構投訴,再者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收集證據來推翻之前的鑑定。這裏需要注意一個時效上面的問題,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法院做出正式判決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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