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鑑定怎麼做?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鑑定怎麼做?
(一)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鑑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
(二)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規定期限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規定期限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爲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三)依照《道路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
(四)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後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規定期限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後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爲無效申請。
二、一般傷情鑑定的流程
1、鑑定的委託
以“屬地爲主、由下到上、逐級委託”爲原則。委託單位辦案人持“傷情鑑定委託書”、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與被鑑定人一同到當地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進行首次傷情鑑定。
2、鑑定的受理
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根據被鑑定人當時的傷情和辦案人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及時做出受理、補充材料後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決定,並將理由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委託單位的辦案人。
3、首次鑑定
做出受理決定後,鑑定人要詳細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仔細覈對委託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歷複印件、化驗單、醫學影像片等)的數量和狀況;進行法醫學檢查、攝錄像等檢驗工作;對直接影響鑑定結論的各種材料應備份存檔。
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3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辦案人要及時領取鑑定文書和所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4、補充鑑定
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補充鑑定的書面申請。補充鑑定須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由原鑑定人進行。
5、重新鑑定
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或補充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書面申請。重新鑑定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不管是因爲交通事故的發生、還是因爲其他伊娃事故發生導致的傷情,受傷者若是想要拿到他人支付的傷殘賠償金,需要先就醫,然後在治療結束之後,需要帶着整理好的與自己病情相關的材料向當地的專業部門提出傷殘鑑定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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