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的鑑定標準是什麼
輕微傷鑑定標準有以下幾點內容:根據《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輕微損傷的評定的原則方法及內容。本標準適用於各級公、檢、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損傷評定。本標準適用於一切違反《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造成的輕微損害。
2.2 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2.3鑑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託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有權瞭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例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2.4 鑑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並結合損傷的預後作出綜合評定。
2.5 輕微傷的鑑定應在被鑑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
2.6 本標準爲輕微損傷的下限,上限與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爲不構成輕微傷。
頭頸部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傷。
3.3 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3.9 眼部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3.11 耳廓創在1cm以上;耳廓缺損。
3.12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3.16 外傷致使牙齒鬆動2枚以上或三度鬆動1枚以上。
3.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3.18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
3.19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輕微傷的鑑定標準有如果當事人眼部有外傷,導致眼睛視力下降的,以及身體部位有創傷的,那麼都可能屬於輕微傷。一般如果是皮膚組織有創傷的話,那麼會看傷口長度是否達到了規定標準,才能夠進行判斷是否屬於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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