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法律條件都有哪些
一、取保候審法律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據《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爲: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當事人的情況不是患有嚴重疾病,可能不符合取保的條件,但最好請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二、怎麼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一)如果發現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或取保候審期間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二)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取保候審,有關機關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原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並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所以取保候審人要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需要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如變更成取保候審。
-
團伙詐騙從犯可以取保嗎
律師解析:團伙詐騙從犯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如判處罰金等;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且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
-
取保候審被判刑的有多大
律師解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律師解析: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出來,開庭後是否會判實刑需要根據實際案情決定。被取保候審的,一般犯罪情節較輕,不會被判處特別嚴重的刑罰。取保候審和是否判實刑之間沒有任何直接關係。開庭前辦理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仍然要根據其犯罪事...
-
取保候審後法院判緩刑之前的
律師解答:符合條件就可以。律師解析:取保候審的符合相應條件就可以判處緩刑:1、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情節較輕;3、有悔罪表現;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5、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
-
敲詐勒索能夠取保候審嗎
律師解析:敲詐勒索符合以下條件的,能夠取保候審: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