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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被判緩刑

醉駕被判緩刑需要以下條件:緩刑只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無以下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
(1)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等機動車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
(5)造成他人輕傷且負有主要責任的;
(6)無駕駛汽車資格醉酒駕駛汽車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
(8)在被查處時逃跑,或者抗拒檢查,或者讓人頂替的;
(9)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醉駕被判緩刑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