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沒證據會批捕嗎
一、刑事案件沒證據會批捕嗎
在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檢察院不會批捕,那公安機關最多可進行刑事拘留37天。
刑事拘留與逮捕的主要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採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採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爲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爲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爲逮捕,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爲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於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爲,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繫,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並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羈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爲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爲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爲15日以下。
(5)適用的機關不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權,公安機關還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執行權-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權,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機關代爲關押。
二、刑事拘留的時間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1)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2)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中 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爲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3)三十日。即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批捕的決定是需要檢察機關來進行下達的,公安機關蒐集相關的證據提交給檢察院,檢察院認爲證據符合批捕的條件,就會下單批捕的決定,如果沒有證據的話,檢察院不會准予批捕的,但是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行政拘留,最長不會超過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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