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的能否變更強制措施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但如果逮捕期限屆滿後,仍然需要偵查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對被告人採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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