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人被治安拘留能探視嗎?
一、行爲人被治安拘留能探視嗎?
被治安拘留可以探視。
一般的探視規定如下:
(1)在押人員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2)在押人員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在押人員。在押人員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在押人員回家探視。
(3)在押人員近親屬給在押人員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4)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公訴的案件,在押人員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二、關於行政拘留探視的規定
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複議,請求國家賠償,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記後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決定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拘留決定機關批准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應當製作暫緩執行決定書送達拘留所。
拘留所對被拘留人親友傳送或者郵寄的財物應當進行檢查、登記。生活必需品轉交被拘留人,現金由拘留所統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統一保管。
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相似,被拘留對象或者其家屬都是可以申請會見或者通信的,但是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纔可以,如果程序符合,申請的條件也符合的情況下,雙方都是可以相互見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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