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和取保候審的區別是什麼?
一、不予批捕和取保候審的區別是什麼
前者是檢察院的決定,後者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
這只是一個程序要求,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是因爲認爲你是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是因爲證據不足。
但是爲了以防萬一,如果以後有證據可以證明構成犯罪行爲,可以防止因爲沒有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導致的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所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二、《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取保候審後案件流程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只有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纔可以進行繳納保證金或者是提供保證人,進行取保候審條件,在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進行外出,需要到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請假,如果在去報候審期間發生違法行爲,需要立即取消取保候審,並進行逮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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