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法律意見什麼時間提交?
一、批捕法律意見什麼時間提交?
批捕法律意見在審查逮捕的時間提交,對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階段,律師可以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二、逮捕是什麼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應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第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即有犯罪事實發生,且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發生,比如有人報案發現一名無名屍體,還不能說明有犯罪事實,那麼經過法醫鑑定存在他殺可能,則可以說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第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第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這是從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只有在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且又符合逮捕的社會危害性條件的才能適用逮捕。
刑訴法規定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存在逮捕社會危害性的條件: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3、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有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逮捕的社會危害性的5個條件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使得逮捕社會危害性條件更加明確、具體,更具操作性,也爲律師對於批捕有針對性的提出律師意見提供了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主要還是一些程序方面的一些問題,所以對於什麼時候提交批准逮捕的意見在此也是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律師也是可以在這個過程當中提交一些意見說明書的。檢察機關會對這個意見說明書進行一定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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