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通知家屬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一、批捕通知家屬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檢察院不會書面或者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由公安機關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第一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
(一)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沒有家屬的;
(三)提供的家屬聯繫方式無法取得聯繫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二、批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爲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 便沒必要把他逮捕羈押起來。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 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爲是錯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因爲批捕這是人民檢察院要做的事情,所以在人民檢察院批捕的時候,不管是哪種特殊情況都不會通知家屬的,即便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也不會有檢察院去通知家屬。其餘在逮捕的時候,若無特殊情況,通知家屬這是公安機關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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