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准逮捕會通知嫌疑人嗎
一、檢察院批准逮捕會通知嫌疑人嗎?
1、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向嫌疑人宣佈逮捕決定。
2、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有批准逮捕的權利,但檢察院批准逮捕後,不是檢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而是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時,需要先製作逮捕證,然後向嫌疑人宣佈檢察院的逮捕決定。
3、同時,公安機關還需要將逮捕決定,通知嫌疑人的近親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將不能通知的事由記錄在案卷中。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二、逮捕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這一規定明確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爲中的一個。
在刑事訴訟中,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於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對犯罪事實的要求也不同。在偵查階段考慮是否採取逮捕措施時,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是否應該採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 行,所以採取逮捕措施的條件只要求兩個最基本的內容:發生犯罪行爲——解決了適用逮捕措施的客觀基礎問題;是犯罪嫌疑人所爲 ——解決了逮捕措施的適用對象問題。至於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內容,在適用逮捕措施時不必證明。這裏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爲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爲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爲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對被 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些詳盡的規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從證據的量上講要求“充足”,否則便不符合逮捕條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爲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 便沒必要把他逮捕羈押起來。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 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爲是錯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可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這件事情不是由人民檢察院當面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時候犯罪嫌疑人自然就知道了,如果在逮捕之前就已經被關押在指定的地點了,那公安機關也必須要向犯罪嫌疑人展示批捕通知書。逮捕事關重大,犯罪嫌疑人對此是有知情權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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