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依據擔保函可以辦換押嗎?
一、司法機關依據擔保函可以辦換押嗎?
依據擔保函不可以辦換押,換押手續主要就是換押證,換押時,由移送機關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一聯送達看守所,其餘各聯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接收案件後,填寫《換押證》,加蓋公章後送達看守所。對於辦案機關未改變,但是羈押期限發生變化的,辦案機關應當在原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前,填寫《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計算羈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鑑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在該情形出現或者消失後3日內,將《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
二、換押和通知範圍
(一)換押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後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或者死刑複覈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以及死刑複覈後人民法院裁定不覈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8、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改變辦案機關的。
(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將變更後的羈押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長拘留時間的;
2、依法延長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審理期限的;
3、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計算羈押期限以及從查清其身份之日起開始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爲第一審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鑑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
7、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審理以及恢復審理的;
8、死刑複覈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爲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的;
9、羈押期限改變的其他情形。
總而言之,擔保函和換押之間沒有任何的關係,並且,對犯罪嫌疑人換押的整個過程,那都是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等這些司法機關相互完成的,看守所就是憑藉換押證依法更換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場所的。不過,法律上沒有限制換押在多長時間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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