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主要做什麼,後續程序是什麼?
一、檢察院批捕主要做什麼,後續程序是什麼?
檢察院批捕主要是檢察院同意了公安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決定,其後續的程序是:偵查終結後,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複雜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認爲犯罪事實查清,證據充分的,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移送法院,法院審判期限簡易程序20天,普通程序2個月,可延長一個月。
二、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公安機關對於案犯罪嫌疑人以及案件進行審理之後,如果決定批捕的需要將結果移交至檢察院,檢察院將會進行進一步的判斷決定是否採納逮捕的決定。批捕之後的程序一般涉及到審查起訴和判決,和兩個過程都需要在限制的時間範圍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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