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批捕後公安局的辦案時間是多久?
一、嫌疑人批捕後公安局的辦案時間是多久?
刑訴法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 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也就是說,在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拘留或沒被批准逮捕之前,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期限。如果嫌疑人被刑 事拘留,最長時限爲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爲2個月。
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爲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最後是到法院。
二、民事立案結案規定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3、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爲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爲30 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一)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二).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三)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公安機關具體進行辦案的時間是沒有相關規定,但是如果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逮捕之後,最遲檢察院會在第37內下達逮捕通知,其次會有兩個月偵查羈押期限。之後便會移交給檢察院進行相關起訴審查。最後等候法院相相關時間來進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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