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押證明樣板的內容是什麼?
一、關押證明樣板的內容是什麼?
關押證明由關押機關也就是監獄來負責出具,只需要對關押時間、期限、處理情況說明清楚即可。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是關押未決犯的地方,也就是說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且該判決書生效前,犯人均是關在看守所的。正常來說,一個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將這三個階段的期間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
偵查階段 (14天至8個月零7天不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分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與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間。偵查機關應當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後,認爲需要逮捕的,最遲應在30天內(普通情況下爲7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最長應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最長爲37天。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特殊情況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兩次,每次延長2個月。
綜上,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爲逮捕前的37天加上逮捕後的2個月,合計約3個月零7天;複雜案件爲4個月零7天;重大複雜案件爲8個月零7天。
二、關押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至3個半月)
案件到檢察院之後,審查起訴期限爲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審查,認爲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每次最長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亦即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階段連同補充偵查的時間最長爲3個半月。不需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的期限爲1月個至1個半月。
審判階段(20天至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再延長1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亦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20天內審結;普通案件1個月至1個半月宣判;重大複雜案件最長審理期限爲2個半月。
以上就是關押證明的相關出具情況,監獄機關在出具關押證明時需要結合實際的司法審理需要來進行,特別是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可以還涉及到具體的犯罪事實的認定情況,並且所出具的關押證明是具備法律效力,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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