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後自首怎麼判斷的?
一、批准逮捕後自首怎麼判斷的?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爲。自首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爲,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傳喚或者尚未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願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後,對於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的徹底的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至於有些細節或者情節,犯罪分子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說清楚的,不能認爲是隱瞞。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說清楚,就應當認爲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輕或者供述一部分,還保留一部分,企圖矇混過關,就不能認爲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必須接受審查和追訴。只有這樣才能說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誠意。如果犯罪人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後又潛逃,逃避司法機關對其的偵查、審判,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二、以自首論需要具備的條件
具備以下情節可以以自首論,即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我國刑法規定,以自首論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以自首論的對象有以下三種人:即已經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謂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執行刑罰的罪犯。
2、自首人如實供述的內容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就是指司法機關根本不知道、不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行。其他罪行是針對本案罪行而言的。司法機關之所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以至定罪判刑,都是因爲他們犯了罪,司法機關掌握了他們的犯罪事實。如果供述了司法機關還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實質上是自首。對於共同犯罪來說,如果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則不屬於以自首論。我國刑法作這樣的規定,就是要讓犯罪的人知道,對於犯罪分子來說,要想得到從寬處理,機會不只一次,犯罪分子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或者在服刑期間還可以爭取自首。這樣規定爲犯罪分子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提供了很好的機會。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較輕的,也可以免除處罰。我國法律這樣規定主要是爲了鼓勵犯罪分子犯罪後自首,不僅自己可以得到從寬處理,同時也爲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自首可以在一定的程度內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比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是自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以後自動投案還有必須接受審查和追訴,以自首論的對象有三種人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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