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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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爲。
(1)數額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1)數額較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二、犯信用卡詐騙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踐中在具體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有不少人由於利益的驅使會對信用卡進行透支,透支完手中的信用卡又償還不了便去透支另外的信用卡。這樣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爲很容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並受相應的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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