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數額認定2022
數額認定是合同詐騙罪量刑多少的關鍵因素,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自然人有合同詐騙行爲的,定罪數額是5千元到2萬元以上的,就可以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而要是主體爲單位的話,則此時要求數額在5萬元-20萬元的,那麼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犯合同詐騙罪數額標準:數額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
2、單位犯合同詐騙罪數額要求: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0000元至200000元以上的。
立案標準的第1種情形,“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以上”,應當立案追究。這主要是指個人實施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的五種情形之一,詐騙他人財物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
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0000元至200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二、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對合同詐騙的數額,不能以合同標的數額來認定,而應以行爲人實際騙取財物的數額(既遂)或希望非法佔有的財物數額(未遂)來認定。但合同標的數額的大小反映着行爲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因此可以作爲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第二,對於合同詐騙犯罪的共犯,應當以行爲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來認定其詐騙數額,並結合行爲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的數額等情節,判處適當的刑罰。
第三,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判處輕重刑罰的量刑情節,但不是唯一的量刑情節。犯罪數額未達到巨大的、特別巨大的程度,但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判處較重的刑罰。
第四,將合同詐騙犯罪行爲人騙取的物品折算成貨幣數額時,應以詐騙行爲實施時該物品所處的價格體系中的實際價格爲折算依據,有國家指導價格的,以指導價格折算;無指導價格的,以同類產品當時的市場平均價格折算。
三、合同詐騙罪的處罰: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因此,只要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
從上文可知,對合同詐騙的數額,不能以合同標的數額來認定,而應以行爲人實際騙取財物的數額(既遂)或希望非法佔有的財物數額(未遂)來認定。另外,這個時候也要考慮到究竟犯罪主體是自然人還是單位,畢竟針對不同的主體其實規定的定罪數額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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