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關於信用卡詐騙罪和詐騙罪,雖然都是屬於詐騙犯罪當中的一種,但其中詐騙罪可以說是比較兜底的罪名,即實施的詐騙行爲在沒有構成特殊的詐騙犯罪的情況下,纔會認定構成詐騙罪。那法律中規定信用卡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進行詳細解答。
一、詐騙罪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認定詐騙罪應注意該罪與其他幾個罪名的界限:
1、詐騙罪與借貸行爲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爲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爲,應着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爲、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爲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爲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爲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二、信用卡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爲。 兩者的差別在於後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實詐騙,而前者不限於使用何種方式。
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屬於刑法中的法條的競合,我國刑法中規定了一些特殊類型的詐騙罪,比如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着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法條競和關係,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特殊類型的詐騙罪論處。
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之後,已經對信用卡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有所瞭解吧。需要注意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屬於侵犯財產類犯罪。但信用卡詐騙罪就不同了,此時破壞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屬於金融犯罪。而這兩個罪名在具體的量刑上面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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