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一、新刑法對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一)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 量刑基準點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貸款詐騙1萬元以上不滿1.4萬元的,基準刑爲拘役刑;1.4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1)貸款詐騙4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有“其他嚴重情節”。貸款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①爲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②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③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④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⑤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2)貸款詐騙5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1)貸款詐騙16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貸款詐騙16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①爲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②攜帶貸款逃跑的;
③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2)貸款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前項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二、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
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爲,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爲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爲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現實中,如果行爲人沒有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而是將貸款用於非法活動或者用於高風險投資,大肆揮霍貸款,攜款逃匿,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後拒不歸還等等。就應認定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只要達到數額較大就構成貸款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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