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構成詐騙罪嗎,單位是否可以構成詐騙罪
一、單位能構成詐騙罪嗎
我國現行法律未規定單位犯詐騙罪,但高管人員以單位名義,爲謀取單位利益實施詐騙行爲屢見不鮮。
作爲單位負責人,爲單位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詐騙行爲,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可以說,高管的行爲是單位行爲。但法律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詐騙罪的主體,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單位詐騙不構成犯罪。
二、爲單位利益詐騙如何追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爲,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對詐騙罪相關情節的理解
1、第一個量刑幅度: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較大:是指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是指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數額達到巨大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數額達到特別巨大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現實中,雖然也有以單位名義進行詐騙的情況出現,但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是沒有規定單位能構成詐騙罪的,換言之只允許自然人構成此罪,並且要求自然人是年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才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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