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主體是誰
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其構成要件就是罪名確立的一個重要標準,但現實中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可以構成此罪的,必須要符合構成要件中規定的犯罪主體才行,那到底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主體是誰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主體是誰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僞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爲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信用卡詐騙罪如何立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爲。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爲。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爲。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法律中規定只能是一般主體,也就是說單位是不能構成此罪的。另外,我們應注意的是,對於盜竊他人的信用卡並加以使用的,法律明確規定按盜竊罪定罪處罰,不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也不實行數罪併罰。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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