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039都有哪些內容?
在我國龐大的法治體系下,難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人出現。這類人的出現對我國的司法判決和司法建設都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國家賠償就是賠償相關的被害人的相關損失的,那國家賠償法最新司法解釋039都有哪些內容呢,下面小編就爲你進行解答。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那麼,從違法行爲發生至確認該行爲違法之間也沒有時間限制。根據一般理解,只要請求人認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爲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且侵害了自己的權益,任何時候都能主張該行爲違法。這一規定,給司法實踐造成了不小困難,
一是請求人沒有緊迫性,對自己的權利久不行使,會使這一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
二是賠償義務機關工作難度增大。
因爲時間過得越長,人事變動越大,有可能當時的辦案人員離開了原工作崗位甚至不在原單位,更可怕的是有的人可能永遠離開了我們。文件也可能丟失,使得案件複查難度增加。這一規定也可以說是一種疏漏,既不符合立法慣例,又不利於維護請求人的權益。比如,1993年某公安機關以詐騙爲由對犯罪嫌疑人譚某進行羈押並扣押了財產。1997年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隨後解除了羈押。譚某一直以口頭方式要求返還財產,而公安機關則一直以口頭方式告之本案尚未偵查終結而拒絕,直到目前還沒有解決。如果有確認時效的法律規定,那麼譚某既可能直接要求公安機關賠償也可能選擇先要求確認公安機關的行爲違法。而公安機關則可以依據確認時效的規定作出相應決定。
與此同時,《國家賠償法》卻規定了兩年的賠償時效,這在實踐中意義並不大。因爲一般來說,請求人已得知國家機關的行爲被確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後,超過兩年才提出賠償的不多,但作爲一種法律規定,以防萬一出現原來不想索賠事後又想要索賠的情況有法可依也無不可。
對被害人的賠償要求時效爲2年,但這裏指犯罪人恢復自由的時候,有權力申請相關的賠償期間。相關被害人無法進行申請,羈押期間不作爲申請賠償的有效時效,大家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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