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扣押程序違法是否符合國家賠償範圍
扣押程序違法符合國家賠償範圍的。
《國家賠償法》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什麼?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爲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爲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雖然在刑事案件中,公檢法機關有扣押財物的權利,但是被扣押的財務必須確認了跟案件有關,比如是違法所得的話,公安機關可以予以扣押,而且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也不能隨便扣押的,只要扣押行爲是違法的就能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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