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判國家賠償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一、誤判國家賠償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其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的彌補,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我國國家賠償標準基本採用慰撫性原則。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爲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財產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於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爲,屬於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後,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爲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與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這種侵害並非直接指向財產,而是剝奪和限制受害人的權利,其後果往往是造成企業停產或法人消滅。對此,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於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
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並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在我國,國家賠償一般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的賠償方式。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發生誤判這一情況,大多數也是以賠償金的形式獲得賠償,而此時就一定會涉及到誤判國家賠償計算標準。如果大家想了解的更具體,或者有不清楚的內容可以參照小編整理的介紹,希望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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