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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爲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爲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爲。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

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

(一)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二)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三)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爲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爲輔。

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爲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爲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爲,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爲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標籤:單位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