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發生醫療事故怎麼進行賠償
一,當事人發生醫療事故怎麼進行賠償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可以要求以下賠償:
(一)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 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 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 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 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三級乙等醫療事故一般定爲七級傷殘,按照40%賠償指數計算賠償數額。
(六) 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 交通費: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八) 住宿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九) 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
如果患者喪失勞動能力,還可以要求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發生醫療事故對於當事人來說是一種的直接的傷害,所以有關的醫院肯定需要進行賠償,國家的有關法律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實際的操作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有效的協商,進而保障自己的權益不會遭受損失,但是最爲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的提交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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