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人販毒的性質惡劣嗎
一、行爲人販毒的性質惡劣嗎
販毒的性質是十分惡劣的,嚴重的危害到了社會治安,屬於嚴重刑事案件。毒品的存在對人們的精神還有身體的危害都是非常的嚴重的,所以販毒的行爲一定會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嚴重的情況還會判處死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爲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後,檢察院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覈的,移交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覈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根據規定,涉嫌販毒,屬嚴重刑事案件,原則上不能取保候審;但具有法律情形的除外。
二、販毒罪可以判緩刑嗎
緩刑的適用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因此,販毒罪是否緩刑要看其犯罪的情節。
綜上所述,對於販毒的性質肯定是十分惡劣的,一般情況下如果販毒類型使用緩刑,當然可以申請緩刑,但是對於販毒的案件是不能夠申請取保候審的,畢竟販毒嚴重影響到了社會的秩序,情節嚴重的還會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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