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故意傷害能私了嗎
一、刑法中故意傷害能私了嗎?
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公安機關會立案偵察,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一般是不能私了的。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還是鼓勵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願撤訴被告就不必負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傷,一般只要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執行了,一般不會判刑.
目前你可以做的就是和受害人協商解決,如果受害人同意私了,公安機關還沒有以公訴案件立案偵查,這個時段可以私了,公安機關一經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就不能私了。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故意傷害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傷害後果的嚴重程度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傷害後果的大小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可以分別在下列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量刑起點爲六個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據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輕傷傷殘等級增加或減少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量刑起點爲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據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重傷傷殘等級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量刑起點爲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據手段的殘忍程度和嚴重殘疾的等級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相應地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帶有黑社會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2)傷害對象爲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
(3)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兇器傷害他人的;
(4)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犯罪的;
(5)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激情、義憤故意傷害犯罪的。
三、故意傷害罪是如何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事實上,在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肯定不能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願去勸解受害者私了的,也就是說,在受害者本人不願意私了的情況下,是不以犯罪嫌疑人個人的主觀意志爲轉移的。私了也不等於就是民事賠償,因爲就算要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賠償的部分也不能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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