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的犯罪構成具體是怎樣的
一、故意殺人的犯罪構成具體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 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作爲、不 作爲均可構成。以不 作爲行爲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藉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於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爲,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 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爲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爲人的危害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爲人負罪責。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姦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二、故意殺人不民事賠償可以嗎
故意殺人是刑事案件,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被告人沒有財產或賠償能力的,可暫不賠付,但賠償義務不會免除,受害人家屬可申請民政部門困難救助。
故意殺人罪不是一定就是既遂的情況,殺人行爲最終沒有造成死亡結果的,一般就按照故意殺人罪(中止、未遂或者預備)進行處理。成立故意殺人罪,要求行爲人主觀上有剝奪對方生命權的故意,若是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於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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