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一、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一)數額較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爲數額較大。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數額巨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二、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認定
(一)數額較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爲數額較大。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數額巨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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