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後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可能判處、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實行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覈的;
六、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覈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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