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取保候審變更爲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審變更爲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1、被取保候審人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2、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爲,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3、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4、被取保候審人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爲;
6、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三、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同意後,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上述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父母、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均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我國的取保候審候審的規定是針對於犯罪情節較爲輕微並且犯罪嫌疑人的條件是符合取保候審的規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我們要注意取保候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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