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怎樣才能撤訴
公訴案件撤訴申請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而且必須有法定情形纔可以撤回起訴,主要有以下七種情形:
1、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2、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爲的
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4、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5、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7、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它罪名。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後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九條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爲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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