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可以轉爲自訴案件嗎
可以。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以下八種情形:
(一)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爲輕傷案;
(二)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五)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六)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類情形,若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範疇,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訴的,即使提起,法院也會駁回被害人的起訴。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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