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執行時限是什麼?
一、仲裁裁決執行時限是什麼?
1、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爲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爲六個月。
2、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年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從2008年4月1日開始,根據2007年10月28日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到了兩年。
3、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4、因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爲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二、一般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需要什麼材料
1、仲裁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複印件副本。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
5、雙方送達回執複印件。比如說是勞動仲裁,如果是最終勞動仲裁有了一個裁決的結果,有一方當事人不願意執行該勞動仲裁的裁決,這時候,其中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勞動仲裁的裁決,而申請執行人需要準備勞動仲裁申請的執行書、作爲勞動仲裁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生效的勞動仲裁文書原件以及複印件、以及雙方送達的回執複印件等。
仲裁裁決決議形成後,仲裁部門還需要向當事人下達仲裁通知書,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如果對相關仲裁決議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並要求重新進行認定,但當事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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