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執行司法解釋的效力規定是怎樣的?
一、 仲裁裁決執行司法解釋的效力規定是怎樣的?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二、仲裁裁決的種類
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仲裁裁決應說理所依據的理由,由仲裁庭全體或者多數仲裁員署名,並寫明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和地點。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
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仲裁裁決執行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造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爲的,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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