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將賭博的界定依據是什麼?
每到了節假日,不少人和親朋好友聚在一起打麻將,有些人到麻將館消遣娛樂。一般情況下,打麻將不犯法,但是有時候在公安機關治安整頓中,會將打麻將的人帶回派出所處罰,這樣就是賭博行爲。那麼,麻將賭博的界定依據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做個具體瞭解。
一、麻將賭博的界定依據是什麼?
在賭博層面,《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在帶有財物的麻將活動層面,《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爲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參與者不滿十人,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處罰:
1、人均賭資不滿1000元的,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
2、人均賭資1000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3、人均賭資3000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4、人均賭資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賭博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爲。其主要特徵在於“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詐騙罪中的欺騙即製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蔘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於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爲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爲,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但是對以賭博爲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爲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爲應構成詐騙罪。因爲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爲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爲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爲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論處。
綜上所述,打麻將是很多人的愛好,對於他們來說,對麻將賭博的界定有一個正確認識很有必要。從目前司法解釋看,判斷打麻將是否構成賭博,主要看當事人目的和行爲,如果是以營利爲目的,參與金額較大的,則不再是簡單娛樂,而是賭博。構成賭博行爲的,輕則受到治安處罰,重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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