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間接證據運用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會根據提供的證據處理案件,並且根據證據來做出裁判,那麼證據也分爲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那麼在其中什麼是間接證據呢?間接證據是如何運用的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就是民事案件間接證據運用的方式方法。
一、什麼叫做間接證據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一起案件中的證據有很多,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有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間接證據具有依賴性、關聯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同時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對刑事訴訟中的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應從三方面進行:一查物證的來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屬性等特徵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繫,看有無假冒和僞造的情況。二查證人的品質,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及其他客觀條件,看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或受其他影響,使提供的證言失實。
二、間接證據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據證明理論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1、每個間接證據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證屬實。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首先,必須審查間接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次,對每個間接證據必須經過庭上質證,查證覈實。
2、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的內在聯繫。如果間接證據證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結合的事實,這樣的間接證據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3、間接證據必須有足夠的數量,使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嚴密的證明體系。依靠個別的證據定案顯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才能定案。
4、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只有這樣,作出的定罪結論纔有可靠的依據,才能具有無懈可擊的說服力。在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時候,切忌隨意捨棄矛盾證據,勉強或者草草定案。
5、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結論。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點,且認定案件事實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其判決的嚴厲性高於民事判決,這就對證據的證明力要求較高。
在沒有直接證據情況下,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間接證據就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被告人再作出有罪判決。
三、民事案件中間接證據的運用
1、排除犯罪嫌疑功能;
2、發現和獲取直接證據的線索功能;
3、鑑別、印證、強化直接證據的功能;4.獨立的證明功能。
總之,提供的證據就是能夠合法的維護我們的權益,在民事案件中,間接證據只要客觀的存在,與案件相關聯的情況下,間接證據就將被運用在案件中,那麼間接證據在案件中也起到關鍵性的作用,結合其他證據,幫助案件破解,這就是民事案件間接證據運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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